需当心“假试用”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永劫光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人为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人为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落用人本钱,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人为,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情由解聘,“假试用,真利用”。
但试用期时长、人为等等
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请务必知晓!
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定!
《劳动条约法》规定
劳动条约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条约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条约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或者劳动条约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把稳!
根据《奇迹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事情职员与奇迹单位订立的聘任条约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不签条约不缴社保,违法!
《劳动条约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条约。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人为。
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条约!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三旬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包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核定其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逼迫规定的。
因此,纵然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同等,也不能不缴社保。
试用期人为有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人为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人为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条约约定人为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人为标准。
试用期解除劳动条约,有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关照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条约。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条约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环境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条约。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条约的,应该向劳动者解释情由。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