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就职于河南郑州一家物业公司的“胖”小伙,由于体重“超标”,按照公司制订的“个性化”内部制度,两年内被扣了一万多元的人为。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纷纭不吐烦懑,那些打着“企业文化”旗号的“雷人”规定,真的是没有最雷,只有更雷。办公室不能讲方言、上卫生间不能超过15分钟、哀求员工每天走1万步、“年休假”换成“迟到早退券”等,槽点满满的管理规定可谓比比皆是、花样翻新。然而,有些规定可不能因其“奇葩”而一笑了之,由于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对此,您怎么看?“宁宁”走上长宁的街头,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
说说您的经历吧。
“新媒体打工人不随意马虎,放工没点,哀求24小时无条件在线” 。市民吴女士之前就职于一家互联网公司,详细卖力一家企业的新媒体平台选稿和发布事情。如果按照正常进度,吴女士可以不才班韶光结束事情。然而,因每一条微信发布须要该企业领导逐级审核,一旦审核卡在了某位领导那里,发布韶光就会“无限期”推迟。有时,到了晚上九、十点钟,领导才能忙完,吴女士不得不“长”在微信上,随时等待指令,加班成了家常便饭,且常年无休。

“公司哀求女生每天放工后轮流打扫女厕所,一个连保洁都舍不得请的公司,真是没出息了。”“90”后张女士表示实在不能忍,果断辞职。实在,她和几位女同事曾多次向老板表示该规定并不合理,均被老板以“一贯以来如此”为由驳回。
“宁宁”在采访中创造,面对“奇葩”指数不尽相同的管理规定,年轻人的“槽点”不同,忍耐程度也因人而异。
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强调:人格权是民本家儿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康健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肃静产生的其他人格权柄。
长宁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市君悦状师事务所周若蒙状师表示,不管什么样的规定,首先不应陵犯员工的人格权。嫌员工太胖要扣钱的、嫌员工说方言的、恶意翻花样体罚员工的……假如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体面,那用人单位也得承担“不体面”的风险,如停滞侵害、打消妨碍、肃清影响、赔罪道歉、危害赔偿……侵权任务后果远不止这些。
同时,周若蒙状师表示,针对职场五花八门的“奇葩”规定,除《民法典》外,还应结合《劳动条约法》一起来说道说道。
《劳动条约法》第四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正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事情韶光、安歇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变时,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谈论,提出方案和见地,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变决定履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正完善。
用人单位应该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变决定公示,或者奉告劳动者。
因此,对付用人单位的那些“奇葩”规定,还要看看是否经由“民主程序”制订修正,并向员工充分公示或奉告。如果没有,那么, “奇葩”规定并不能想当然地成为约束员工的规章制度。在未知足前述程序哀求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没有遵守这些“奇葩”规定为由对员工做出惩办,员工是完备有权提出异议的。
其余,即便一些“奇葩”规定按照程序哀求制订、修正并公示,但若侵害到劳动者合法权柄,比如变相增加劳动韶光、剥夺员工加班费、不合理扣款罚款的,这类规定哪怕程序上“完美无缺”依旧还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张口就来,其自主管理的权限更不能打破法律的底线。
状师温馨提醒
《劳动条约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以是,如果用人单位有任何规章制度打破了劳动保护的底线,员工都可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柄。
对此,您怎么看?评论区留言给我们吧~
末了,“宁宁”为大家送上本月的《民法典》宣扬月历~
部分资料来源于长宁区法律局
:闫 漫(演习)
编辑:高 琴